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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第二章  履职评议的对象、组织、内容

                  第五条  履职评议的对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均应
             接受一次以上履职评议。

                  每年度履职评议对象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建议,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汇总
             后,提出履职评议对象和时间等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报市委审定。履职评议对象和
             时间确定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印发有关机关、工作部门及被评议人员,并向社会公

             布。
                  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已接受履职评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再
             次安排履职评议。
                  第六条  履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总体
             协调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七条  履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二)全市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四)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情况;
                  (五)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六)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进行履职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履职评议的程序


                  第八条  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起草履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提出履职评议调研方案,经
             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成立履职评议工作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
             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采取对口联系单位交叉分组的形式开展调研,

             以提高调研质量。
                  第九条  履职评议工作小组就被评议人员履职情况开展以下调研:
                  (一)视察相关工作。围绕履职评议内容,深入到被评议人员所在部门、有关单位以及部分县
             (市、区),实地查看评议内容所列相关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二)召开座谈会。组织市政府主管领导、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民代表、下属单位和服务单位有
             关人员座谈交流,征求意见。
                  (三)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四)对口工作委员会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提出对被评议人员的工作评价。

                  (五)汇总情况。对视察、座谈、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起草调研报告,连同对口工作委
             员会的工作评价,提交主任会议审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主任会议对被评议人员的评议意见,提请常
             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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