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5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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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一)拟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及证件;
(二)拟提职人员的政治素质评价情况、任职资格审核情况、民主测评情况、考核情况、公示情
况的报告及原件的复印件。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任免人员的相关材料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部门提供,市人大常委会
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任免案。
提请任免案、辞职请求,均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五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
表工作委员会。逾期报送的,不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初审,并向市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对提请任免人员需要进一步考察的,
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转告提请机关。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反映、
举报、申诉拟任职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作为市人大常委
会会议参阅文件。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时,任免案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解答问题。
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到会作就职发
言,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案的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除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组成人员
等名单,采取合并一次表决方式进行外,其它均按逐人表决方式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表决结果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任期内无特殊情况不得调动,
必须调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免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的两个月内,市人民政府市长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和局长。未被重新任命的人员不再履行免职程序。由市人大常委会
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未变动
的,不需重新履行任命程序。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和局长因故出缺后,市人民政府市长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提请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选。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因名称变
更的,其原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重新履行
任命程序;因工作机构撤销、调出本市或退休的,不再履行免职程序,但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未通过任命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第二十四条 凡属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后,由市
人大常委会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颁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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