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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五次修正重新公布施行 2017年9月6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修正重新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河
北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任免或撤销、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代理、推选代理、决定接受辞职等任免事项。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
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推选代理主任,决定代理秘书长、市长、院
长和检察长。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
分委员。
任免或撤销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工作
委员会主任。
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决定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任免或撤销。
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和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或撤销。
第六条 任免或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
审员。
任免或撤销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批准撤销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
第七条 任免或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任免或撤销市人民检察院派出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批准任免或撤销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
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
求。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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