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6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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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书。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推选或决定代理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补充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以及批准任命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只发任命
通知,不发任命书。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
宪法宣誓制度操作规程(试行)》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或决定代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在市人大常委会《公
报》和《唐山劳动日报》上公布。在依法任免以前,任何机关一律不得对外公布。其中须报省人大常
委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应在批准任免后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全国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履职评议的暂行办法
(2018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
《中共唐山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履职评议工作,旨在促进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牢固
树立国家意识、宪法意识、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履职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
第三条 履职评议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二)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三)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讲求实效。
第四条 履职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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