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6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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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书。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推选或决定代理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补充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以及批准任命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只发任命

               通知,不发任命书。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
               宪法宣誓制度操作规程(试行)》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或决定代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在市人大常委会《公

               报》和《唐山劳动日报》上公布。在依法任免以前,任何机关一律不得对外公布。其中须报省人大常
               委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应在批准任免后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全国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履职评议的暂行办法


                                 (2018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
               《中共唐山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履职评议工作,旨在促进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牢固
               树立国家意识、宪法意识、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履职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
                   第三条  履职评议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二)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三)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讲求实效。
                   第四条  履职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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