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4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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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会议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决定一人代理秘书长职务,直到主任、
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秘书长为止。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市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分别在其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如果拟决定代理的人选不是
现任副职领导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决定任命或任命为副职领导人员,然后再决定为代理的人
选。决定任命或任命为副职领导人员,并决定其为代理人选,可以在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代理市
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直至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分别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通过市人
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
议通过。
任免或撤销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工作
委员会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或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等政
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或撤销,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任免或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
陪审员,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
员、人民陪审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任免或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派出院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
过。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免和撤销,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审议批准。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依法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代理人
选,并由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人大常委会分别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
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请求不担任现任职
务时,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是否接受辞职的决
定。常委会会议决定接受辞职后,均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提请机
关。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 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向市
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提请拟任职的,还应当呈报详细考察材料;提请拟免职的,应当说明免
职理由。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在呈报的拟任职人
员详细考察材料中,除基本情况和主要表现外还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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