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8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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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第十条 履职评议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告履职情况。被评议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履职报告。
(二)宣读评议意见。履职评议工作小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宣读评议意见。
(三)现场询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进行现场询问,被评议人员根据询问内容
作出回答。
(四)分组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受邀参评的人大代表分组审议履职报告、评议意见。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票分为满意、基本
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不满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参评人数40%的为不满意。
(六)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和接受评议的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负责人列席履职评议会议。履职评议可以邀请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负责人
列席。也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会议。
第十二条 履职评议会议后,常委会工作部门将主任会议的评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
言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或主任审签后,交被评议人员本人及所在
部门。
第十三条 被评议人员在接到履职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整改方案,三个月
内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听取关于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履职评议结果向市委报告、抄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之一。
第四章 履职评议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履职评议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被评议人员获得不满意票达到
参评人数30%以上的,建议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其约谈,要求限期整改,并适时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
告履职情况。
第十六条 被评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
说明,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按程序撤销其职务。
(一)未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不参加履职评议活动或者拒绝接受履职评议的;
(二)阻碍评议调研或者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或者不采取整改措施又不说明原因的。
第十七条 履职评议中发现被评议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影响
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责成履职评议对象作出说明,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二)凡涉及重大问题或重大案件,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三)依法按程序免去或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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