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0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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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机构负责;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大会办事机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涉及的内
               容,统一分类、编号、登记后,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
               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及会同办理单位。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自闭会之日起十
               天内集中交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自
               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地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保证办理质量。凡能够解决或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应当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
               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实事求是
               地作出说明和解释。对不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向上级请示,争取上级的

               支持,并将请示最终结果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承办工作,确 定承办工作机构和承办人员,保障必
               要的承办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承办制度,完善承办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轻重缓急,急事急办,一般建议从交办之日起应
               在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重大和复杂问题的建议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结并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应当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
               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答复意见应当具体明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
               盖承办单位印章。答复代表时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由代表填

               写并分别反馈给市政府督察室、承办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以便有关单位了解代表对办
               理结果的意见。
                   第十七条  属于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会同办

               理单位要尽早将承办意见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也要主动征求会同办理单位的意见。会同办理单位意
               见不答复代表,但应抄报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代表予以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落实;对答复代表列入规划逐步解决
               的,应当在规划实施后进一步调查研究,了解代表意愿,在彻底办结后再次书面答复代表;列入规划后
               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的要在届末如实向代表作出说明。

                   对代表提出的涉及全市性的重大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连续几次提出的问题和市人大常委
               会主任会议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确定重点督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列为承办工作的
               重点,专题研究办理,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反馈办理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适时听取市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督办建
               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的报告。每年12月,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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