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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督办和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对所属各部门办
             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和检查落实。
                  第二十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组织办

             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实行对口督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协调和汇
             总。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就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后,应当认真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征询

             意见表》,及时反馈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有关部门。对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的工作敷衍塞责、答非所问、答复马上解决而不予落实、代表不满意的,可以向该承办单位的上级
             或市人大常委会反映,要求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根据代表的反馈情况进
             行检查督办。
                  有关承办单位在收到代表要求重新办理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考虑代表的意见,并通过走访等

             形式与代表沟通情况,认真研究,再作办理,于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三个月后,适时以市人大常委会
             名义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进度汇报会,并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市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适时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关于督办情况的汇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有关承办单位必须如实汇报办理情况,并及时研究解
             决在视察和检查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可以对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
             行检查或听取汇报,并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督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和开展专题视察活动时,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
             意见的部分代表参加,并听取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年度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

             时,邀请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较多的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列席代表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的意见。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
             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部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的汇报。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要组织一次优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和优秀承办单位评选活
             动,对提出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和优秀承办单位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驻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本市各方面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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