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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2017年9月6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工作制
             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中,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
             赋予代表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市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尽的法定职责,必须严肃对待,
             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并如实向代表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五条  市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均有义务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可
             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七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

             由明确、内容清楚、批评有据、意见具体。
                  第八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问题应当属于本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的职权管辖范围。
             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个人申诉和群众转交的信件一般不要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九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在专用纸上,也可交打印件(同
             时交电子版),一事一件,字迹清楚。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审理和交办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审理、登记,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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