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2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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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积极做好审议准备。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
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要求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时,不直接处理
问题,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转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
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职务的,要积极参与相
关工作,并遵守相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
(一)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含)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缺席常委会会议天数超过全年会议
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等活动的;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组成人员职务的;
(四)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12月底前向常委会提交书面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情况报告主
要包括:参加会议情况,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研及其他活动情况,联系市人大代表和群
众及其他主要社会活动情况,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等内容。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的履职情况,于次年召开的第一次常委 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通报。
第十六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履职档案主要包 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年度书面履职情况
报告和年度履职情况汇总登记表。履职档案由常委会办公厅统一归档管理,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密切
配合。
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集中学习培训情况,常委会会 议审议发言情况,由办公厅负责统
计;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联系市人大代表和群众情况,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和相关学习
培训情况,由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统计;参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情况,由相
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统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9年5月10日唐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3年8月18日唐山市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重新公布施行 2002年1月8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重新公布施行 2005年2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重新公布施行 2008年9月2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重新公布施行 2013年6 月27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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