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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的,适用常务委员会 其它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记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归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执行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进行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履职规定
(2017年9月6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
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主 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
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
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人大业务
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务实为民,严守国家秘密,遵守外事纪律,自觉接受
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
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应邀参加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学
习培训等活动;
(五)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
议;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保
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在会前书面
报经常委会主任批准,并告知常委会办公厅;会议期间请假,需经常委会主任同意。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认真阅读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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