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0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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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
决议、决定。
第七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可
以撤销由其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可以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可以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
四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四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四十五条所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
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主题,简明扼要。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发
言。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人事任免案应当采用
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需要离开会场的,应当征
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应当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和撤职案,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
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未获通过的,该议案即被否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本议事规则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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