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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初审意见,并对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
见进行表决,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未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应当确定时
间由报告机关向常务委员会会议重新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上年
度市本级决算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委托财经委员会初审,提出审议意
见和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一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
告,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报告草稿报送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
见。正式报告文稿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审议并表决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
员可以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
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法律法规,贯彻国
家方针、政策,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
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如有
特殊原因不能口头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书面答复。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
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重新作出答复;如果仍不满意,由主任会议提出意见,交常务委员会作出决
定。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
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
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
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
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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