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8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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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会后,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的
初审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
稿。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法
规草案二次修改稿或者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和书面审查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
的修正案,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由主任会
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
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
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
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应当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
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主管副主任或者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向会议作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委
托相关委员会的正职或者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作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
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
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
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属于综合性的或者重大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市长或者主管副市
长到会作报告;属于一个部门或者专业性的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所属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
人作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政府的工作报告时,市长或者主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到会作
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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