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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
             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办公厅安排工作人员记录,及时整理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

             简报。
                  第十六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进展情况,主任会议可以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决定常务
             委员会会议中止、提前结束或者延长会议时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规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
             方性法规应当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理
             由。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提出,并在会
             议举行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

             会议作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并
             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作补充说明。
                  对任免案的审议,执行《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需要对有关重大问题进一步研
             究论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内容单一的或者部分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
             组会议对法规草案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
             规案草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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