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6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P. 766
附 录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遇特殊情况,经常
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定、决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或者遇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建议议程,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
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立即通知缺席人员到
会;三十分钟后,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仍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
员会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当在《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年
度出席会议情况,应当在下一年度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公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日期、建议
议程及有关资料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做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
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等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应当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的市人大代表以及其
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分别签到。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安排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或
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对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提出的分歧意见或者焦点问题进
行审议。
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
· 7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