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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志:1948-2021


             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讨论中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
             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

             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六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
             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传阅审定,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
             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

             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七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妥善归档保存。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应当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党组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会,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

             真、严肃。
                  第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12月1 日唐山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8 日唐山市第十届人大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03年10月28 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8
             年9月2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7年4月28日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三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
             律行使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依法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密

             切联系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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