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4 - 唐山市人大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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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附二
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文件辑录(选编)
中共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2017年6月2日中共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
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唐山市委常委会议事
决策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议题范围:
1. 市委和上级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的部署、意见;
2. 需要向市委和省人大常委会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3. 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等问题;
4.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职责、人员编制等;
5. 市人大常委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6. 机关党的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7.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8.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9.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
持。
第四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党组书记决定临时召集。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每次会议的日期、议题,由办公厅提前通知党组成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
形式表达。
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
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党组对重要问题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
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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