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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鄂农科发〔2021〕2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转

               化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我省农业强省建设和乡村
               振兴,增强院所综合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5 年 8 月 25 日修订)《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
               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8〕127 号)《人社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

               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1〕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院科技人员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
               或者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

               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审(认)定(登记)动植物品种、兽药、

               疫苗、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粮、棉、油、肉、蛋、奶、果、
               蔬、茶、中药材、食用菌等农产品生产与加工技术及产品;品种权、专利

               权、软件著作权、科技书刊版权、科技报告、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计
               图纸、商标、品牌和商业秘密等;亲本材料、菌株、毒株、种子、种苗、

               种畜禽等物化形式成果;其他专有技术等。

                     以上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成果完成人所在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成果
               权属单位)。成果所有权不因成果完成人工作单位变动而变化。成果完成

               人享有成果受益权,成果受益权不因成果完成人工作单位和岗位变动而丧

               失。院属单位联合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承担科技项目、开展科技活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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