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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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激励。
第十五条 因成果转化工作需要,院属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
责、完成年度聘期目标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到合作企业或有
关组织兼职。在职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携带科技成果离岗创业。
兼职或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和院制定的有关政策,与
其所在单位、兼职或离岗创业所在单位三方约定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和期
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等。院、所(中心)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院、所
(中心)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以成果、技术等
无形资产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但不得取酬。担
任领导职务(副处及以上)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应按规定先辞去领导职
务。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兼职取得报酬原则上归个人,也可上缴单位按照
科技服务收入分配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院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院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
中介可以按中介合同的约定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设立
院科技服务奖和成果转化贡献奖。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给个人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
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
额基数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等基数。个人获得成果转化收入应按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成果权属单位、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对科技成果技术
成熟性、真实有效性和成果转化合同的履行等负责。依法依规转化科技成
果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并对院所造成名誉或利
益损害的,依据情况对当事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处分和处罚,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当事单位和当事人负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院相关规定,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
转化科技成果的;
(二)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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