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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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作协议中,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项目管理规定,约定成果权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促进产

               业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对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使用、投资入股和为农
               业生产开展科技服务等行为;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

               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和生产、销

               售科技产品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为农业生产开展的科技服务,指科技人员利用本人从事单

               位科技工作积累的科技知识、专有技术和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为本单

               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规
               划设计、查新检索、情报分析、编辑出版、技术开发、辐照加工、技术咨

               询与培训等。
                     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委托取得的横向项目,按照《技术合同认定

               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也属于科技成果转化范围。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所规章制度,维护

               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
               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高院所综合实力和科技人员收入水平。科技成果

               转化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
               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享受权益。依法

               依规转化科技成果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

               受到追究。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院成果转化处是全院科技成果转化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处室,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规章制

               度;协调、指导、审核和监督院属各单位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全院年度科

               技成果转化工作总结、评价等工作。院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
               成果转化工作。

                     各研究所(中心)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立本单位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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