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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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成果转化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我院信誉和维护我院正当

               权益。

                     第十条        成果完成人要积极做好成果转化工作,成果权属单位要积极
               做好成果转化服务工作,及时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到生产中,促进科技成

               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科技成果在两年内未转化的,可以由院成果转化处

               代成果完成人和成果权属单位处置。


                                               第三章         收益及分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
               除成本后的净收入。包括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使用、投资入股等所产生的

               一切经济权益的净收入、开展科技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和销售科技产

               品的净收入。开展科技服务和自行实施转化,必须以团队或项目为单位建
               立专账,单独核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以院所(中心)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核定,由科技成果权属单位负责,报院成果转化处备

               案。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兼顾单位利益和成果完成人及

               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利益。成果开发、转让、许可、技

               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按照 15%由成果完成人所在单
               位统筹,5%由院统筹,不低于 5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

               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十三条          团队内部成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由成果主要完成人提

               出,报成果权属单位批准,并报院成果转化处备案。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分

               配比例可高于团队其他人员,但最多不能高于团队其他人员平均数的 3 倍。
               院属单位统筹部分的分配方案报院批准后实施,院统筹部分的分配方案由

               院成果转化处商院计财处、人事处并报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形式转化科

               技成果,实施转化时,明确所(中心)、团队和科技人员个人持股比例或

               出资比例,按持股比例或出资比例享受权益。院级领导和各所(中心)正
               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

               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

               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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