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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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成果转化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我院信誉和维护我院正当
权益。
第十条 成果完成人要积极做好成果转化工作,成果权属单位要积极
做好成果转化服务工作,及时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到生产中,促进科技成
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科技成果在两年内未转化的,可以由院成果转化处
代成果完成人和成果权属单位处置。
第三章 收益及分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
除成本后的净收入。包括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使用、投资入股等所产生的
一切经济权益的净收入、开展科技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和销售科技产
品的净收入。开展科技服务和自行实施转化,必须以团队或项目为单位建
立专账,单独核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以院所(中心)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核定,由科技成果权属单位负责,报院成果转化处备
案。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兼顾单位利益和成果完成人及
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利益。成果开发、转让、许可、技
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按照 15%由成果完成人所在单
位统筹,5%由院统筹,不低于 5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
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十三条 团队内部成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由成果主要完成人提
出,报成果权属单位批准,并报院成果转化处备案。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分
配比例可高于团队其他人员,但最多不能高于团队其他人员平均数的 3 倍。
院属单位统筹部分的分配方案报院批准后实施,院统筹部分的分配方案由
院成果转化处商院计财处、人事处并报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形式转化科
技成果,实施转化时,明确所(中心)、团队和科技人员个人持股比例或
出资比例,按持股比例或出资比例享受权益。院级领导和各所(中心)正
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
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
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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