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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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入驻单位要严格执行农用地农用的原则,并根据学科需要

               对试验地进行统筹安排有序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不

               得抛荒,不得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撂荒一年以上的,院收回土地;对
               于转租他人使用的,院收取使用费 1000 元/亩·年,并收回土地。使用基地

               内试验地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的,需到基地办备案。

                     第九条        示范展示用地由院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步推进建设,集
               中展示我院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分配到入驻单位的展示用地由各单

               位负责按规划进行种植养护管理,开展示范展示。



                                             第四章          田间设施管理



                     第十条        院统一建设的仓库、挂藏室、晒场、智能温室、网室、大棚

               等田间科研生产及配套设施,由基地办科研服务岗负责管理,根据各入驻
               单位实际需要制订相对固定分配方案,报请基地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按

               年度缴纳使用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各入驻单位负责对自行建设的设施、分配使用的设施进行
               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对于分配到各单位使用的设施的大型维修维护由基

               地办与各单位协商,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基地办对分配到各单位的设施进

               行运行质量考评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入驻单位要保持设施的完整、整洁,不得擅自改变设施

               原有结构和用途,确因科研需要必须进行改造设施的,需书面申请(附改
               造方案),基地办组织论证后报院审批后方可实施,基地办予以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已分配到各入驻单位使用的设施,入驻单位不得转租、

               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长时间闲置,违者收回使用权。
                     第十四条          入驻单位应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试验设施内禁止人

               员留宿,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确需使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实验
               用剧毒药品等应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安全存放,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大楼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大楼科研室由基地办科技保障岗负责管理,通过各单位申
               请,基地办拟定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分配到各入驻单位有偿使用,各

               入驻单位按年度缴纳使用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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