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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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为科技人员提供食宿、通勤等科技保障。

                     第四条 基地办主任负责基地管理全面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副主任负责科室管理,协助主任分工管理基地办职能工作。综合管理岗负
               责联络接待、参观培训、宣传报道、会议会务、文稿起草、资料归档等日

               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科技保障岗负责大楼内科研室及楼内公共设施管理;

               保洁、餐饮、客房等服务管理;基地公共秩序、消防等安全保障管理。科
               研服务岗负责督导各研究所(中心)区域内土地及设施使用情况、环境卫

               生保持情况等;室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公共土地和田间

               设施的管理。基建管理岗负责基本建设,包括已建成项目的管理、使用、
               维护,资产归置材料归档等。

                     第五条        各研究所(中心)(以下简称入驻单位)是鄂州基地科研及
               展示用地、科研用房、科研生产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单位,是所级基地管理

               及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使用区块内科研试验和示范展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
               理,并在年底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包括开展科研试验和示范展示的项目,

               用地面积、品种、技术,获得成果等);
                     (二)负责使用区块内土地、房屋、设施的协调安排和日常维护;

                     (三)负责使用区块内环境卫生,保持田间地角日常干净整洁;负责

               使用区块内安全生产工作。
                     各入驻单位至少明确 1 名分管领导和 1 名专职管理人员,开展本单位

               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六条        鄂州基地用地管理坚持“统筹分配、分类管理、相对固定、

               适度有偿”的原则,分为科研试验用地和示范展示用地两类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研试验用地由基地办科研服务岗负责管理,根据各入驻单

               位报送的用地需求制订分配方案,报基地领导小组审定后统筹分配。科研

               试验用地分配后相对固定,连续使用,并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收费标
               准见附件。使用单位需要新增或调整用地时,可向院提出书面申请。其中

               10 亩及以下用地申请由基地办统筹调整;10-50 亩的用地申请报基地分管

               院领导审批;50 亩以上用地申请报基地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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