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规章制度汇编
P. 68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各自科研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要爱护公共设施,

               保持公共卫生,节约用水用电。科研室及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的,应负责

               维修或赔偿。室内卫生由入驻人员负责,公共区域由保洁人员负责清扫。
                     第十七条          科研室是用于实验和临时办公场所,不得作为宿舍使用,

               尤其是供临时聘用人员和实习生住宿。各单位要加强防火、防盗、防灾工

               作,管理好重要文件和财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会议室、报告厅、演播室等公共区域由基地办综合管理岗

               负责协调管理,供参观、接待、会议、培训使用。使用单位需提前一天预

               约,由基地办统一安排。使用人应爱护室内设施设备,保持清洁整洁。不
               得将其内设施设备挪作他用,对破坏室内物品的需按价赔偿。



                                      第六章         大楼值守与基地安保管理



                     第十九条          大楼值守与基地治安保卫由基地办科技保障岗负责管理,

               通过服务采购聘请专业安保人员,负责整个基地治安保卫巡逻工作,确保

               大楼门房、监控室 24 小时有人值守;负责车辆、人员出入管理,基地安
               全秩序维护等工作。

                     基地办既要在工作日安排常驻管理人员,又要安排夜间及节假日值班

               人员开展基地日常管理。各入驻单位,根据季节或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常驻
               基地值班,并同基地办做好对接。

                     第二十条 大楼值守人员要做好记载,时刻树立安全意识,提高警惕,
               发现可疑情况或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汇报。

                     第二十一条            值班期间不能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若因擅离职守和渎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视情节由值班责任人员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各入驻单位负责本区域内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职

               工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试验品种、种子种苗等科研成果的安全防护;对
               消防设施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开展检查;对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实行定点存放、专人管理,确保安全。



                                         第七章         基本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地办是鄂州基地规划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基地公共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各入驻单位科研配套设施建设协调与监督管理。

               — 60 —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