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6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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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救灾等方面,或在全院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管理服务以及服务全
省“三农”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全院发挥模范带头作
用的,给予嘉奖;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
项工作、抢险救灾等方面,或在全院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管理服务
以及服务全省“三农”工作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产生
较大影响的,记功。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 3 年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功,连续 3 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严把握。
(二)奖励比例(名额)
1.定期奖励:
党内集中表彰的每个项目的数量,个人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 15%,
集体一般不超过党组织总数的 20%。具体数量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后确定。
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
20%、2%,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 25%。
对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2.及时奖励:
由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
参考。
六、奖励工作程序和实施
1.制定方案。院根据表彰奖励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通知),明
确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其中党内表彰
方案报工委组织部备案。
2.推荐申报。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推荐申报。院属各单位
根据奖励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在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集体
研究提出推荐对象,向院申报。同时填写相应申报表格(见附件 1-7)。
其中党内表彰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3.申报审核。院职能处室对各单位推荐对象进行汇总,并会同相关部
门审核。其中工作人员奖励需经院奖励工作委员会研究后,提出奖励建议
名单。
4.院党委研究。拟表彰奖励对象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交院
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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