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9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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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审查调查工
作结束后,按照呈报审批、执行处理、了结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呈报审批。对党组织、党员、公职人员运用“第一种形态”
时,处级干部及派驻纪检监察组直接调查处理的科级及以下干部,由派驻
纪检监察组下达处理意见;其他院管干部,由院纪委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填写呈批表,由院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执行处理。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下达处理意见的,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组织实施,或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托由院党
委(院纪委)实施。其他院管干部,由院纪委办公室履行审批手续后组织
实施。具体执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谈话函询了结。经委托或履行审批手续后,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
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后发函回复。
“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经委托或履行审批手续后,由院纪委办公
室制定初步核实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手续后,下发初步核实
通知书,进行初步核实后,撰写初核报告,提出处置意见,由院纪委主要
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经委托或履行审批手续后,向被谈
话人下发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通知书,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谈话对象为处级组织、正处级(在职)领导干部由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其
进行谈话;谈话对象为科级组织、正处级(退休)、副处级领导干部由院
纪委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谈话对象为其他院管干部由院纪委副书记
对其进行谈话,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核实
谈话记录并签字;谈话人填写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备案表。
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经委托或履行审批手续后,下达通知书,
相关党组织收到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涉及班子成员的安排班
子民主生活会,其他人员的可安排支部组织生活会。会上,班子成员应当
把自上一次民主生活会之后本人被函询、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等所涉及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然后与会成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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