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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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奖励公示。拟表彰奖励名单在全院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6.奖励实施。党内表彰举行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

               党员颁发奖金、证书,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对获得嘉奖、
               记功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的,同

               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

               由院根据省统一标准监制,并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制
               作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 9)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表彰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院作出的奖励决定,1 个月内连同《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
               总表》(附件 8)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奖金标准和经费渠道

                     1.对获得奖励的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 1500 元、

               记功 3000 元。对获得党内表彰的个人参照嘉奖执行。奖金不重复发放。
               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

               评先等形式,或组织开展工作研讨、身体检查、疗休养等活动,在工作、
               生活上对获奖人员给予更多关心关怀,激励其保持荣誉、再创佳绩。

                     2.各单位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开展的奖励,以及各单位组

               织实施的奖励,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单位统筹,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院组
               织实施的奖励所需经费,由院统筹安排,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八、奖励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

               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
               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
               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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