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0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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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会议安排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和会

               议情况报告在会后 5 个工作日内报院纪委办公室。

                     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
               口头或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检讨)。经委托或履行审批手续后,下

               达通知书,同时参照“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中的谈话权限,

               由相应的谈话人宣布处理决定,被处理组织和人员按照通知书要求落实到
               位,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院纪委办公室,必要时向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通报(通报批评)。经委托或履行审批手续后,以院纪委的名义、书

               面发文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问题性质、
               产生原因、警示教训等。

                     诫勉(诫勉谈话)。经委托或履行审批手续后,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
               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正

               处级(在职)领导干部由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正处级(退

               休)、副处级领导干部由院纪委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其他院管干部
               由院纪委副书记对其进行谈话,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诫勉谈话时,

               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谈话对象应
               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谈话人根据

               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

               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
               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谈话结束后,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谈话人填写诫勉谈话备案表。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

               内写出书面检讨,报送院纪委办公室。
                     第十条        了结备案。执行处理完结后,相关文书材料由院纪委办公室

               统一归档保管。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托实施的,留存相关材料副本归档保

               管。院属各单位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相关文书材料报院纪委办公
               室备案存档。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纪实台账。由院监察处建立落实“第一种形态”全程

               管理台账,定期向院党委、院纪委书面报告“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

                     第十二条          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作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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