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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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对信访举报、案件监督

               管理等部门移送的,以及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研判认为涉嫌诬告陷害的,提出处置意见,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

               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应当采取初步核实方
               式处置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问题线索,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

               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要求,制定工作方案,

               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在核查过程中,既要收集诬告陷害行为成立的证据,也要收集诬告陷

               害行为不成立的证据。
                     第七条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涉嫌诬告陷害的有关人员立案审查

               调查的,应当报经设区的市级纪委监委审批。具体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部

               门承办。
                     第八条        对涉嫌诬告陷害的匿名检举控告人,需要采取核查检举控告

               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 地址)等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报经设区
               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协调公安、通信等有关部

               门办理。

                     第九条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拟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的,应
               当在县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 5 个工作日内呈报设区的市级纪委

               监委批准。设区的市级纪委监委应当在收到呈报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

               出批复。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纪委监委拟认定诬告陷害的,应当呈报省纪委监

               委批准。

                     呈报、批复等具体工作由案件审理部门承办。
                     第十条        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和造

               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一)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二)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

               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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