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7 - 规章制度汇编
P. 417
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对信访举报、案件监督
管理等部门移送的,以及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研判认为涉嫌诬告陷害的,提出处置意见,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
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应当采取初步核实方
式处置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问题线索,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
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要求,制定工作方案,
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在核查过程中,既要收集诬告陷害行为成立的证据,也要收集诬告陷
害行为不成立的证据。
第七条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涉嫌诬告陷害的有关人员立案审查
调查的,应当报经设区的市级纪委监委审批。具体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部
门承办。
第八条 对涉嫌诬告陷害的匿名检举控告人,需要采取核查检举控告
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 地址)等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报经设区
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协调公安、通信等有关部
门办理。
第九条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拟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的,应
当在县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 5 个工作日内呈报设区的市级纪委
监委批准。设区的市级纪委监委应当在收到呈报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
出批复。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纪委监委拟认定诬告陷害的,应当呈报省纪委监
委批准。
呈报、批复等具体工作由案件审理部门承办。
第十条 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和造
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一)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二)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
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 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