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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
澄清正名工作办法
(鄂纪发〔2020〕4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正名工作,保护广大干部的合
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
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等党内法规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
(中办发〔2018〕2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实举报,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认定
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不属实,或者纯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
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查实,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暂不能排除的,不能
认定为不实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澄清正名,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
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
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澄清正名只针对不实举报中的具体问题,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第四条 澄清正名工作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稳妥,属地管理、分
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核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
督等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具体实施澄清正名工作。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符合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一)被反映人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工作
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二)被反映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
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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