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2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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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 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综治领导小组责任人、小组成员以
及网格员当年评先资格,并由所综合治理办公室和直接责任人对当事人予
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综治工作,导致本科室治安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
活秩序。
2.对科室内部不安定因素或者矛盾化解、调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社会稳定。
3.因教育管理不力,违法犯罪情况严重。
4.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事件隐瞒不报。
5.因管理混乱导致排除治安隐患不力,导致重大治安安全事故,使国
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6.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7.未按要求完成责任区域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及单位职工、社会人
员引发的各种信访维稳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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