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5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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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尊重其意愿。
第十二条 采取会议方式澄清正名的,可视情邀请不实举报中涉及的
其他单位、人员或者有关组织参加。
第十三条 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期间,对
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后,及
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澄清正名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澄清对象及其所在
单位党组织作出说明,并告知后续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澄清正名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
反馈本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入干部
廉政档案备查。
承办部门为乡镇、街道纪委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信
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若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是因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勇于创新、
敢于担当等原因导致他人诬告、错告的,澄清正名完成后,可建议有关党
组织予以重点培养。
第十七条 在澄清正名工作中,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工作秘密。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的书面材料,
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细节和个人隐私。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八条 对未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但通过网站、论坛、微信等方
式,在公开场合传播散布的,相关内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且经纪检监
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纪检
监察机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监委信访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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