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5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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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尊重其意愿。

                     第十二条          采取会议方式澄清正名的,可视情邀请不实举报中涉及的

               其他单位、人员或者有关组织参加。
                     第十三条          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期间,对

               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后,及

               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澄清正名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澄清对象及其所在

               单位党组织作出说明,并告知后续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澄清正名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

               反馈本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入干部
               廉政档案备查。

                     承办部门为乡镇、街道纪委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信

               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若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是因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勇于创新、

               敢于担当等原因导致他人诬告、错告的,澄清正名完成后,可建议有关党
               组织予以重点培养。

                     第十七条          在澄清正名工作中,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工作秘密。向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的书面材料,
               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细节和个人隐私。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八条          对未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但通过网站、论坛、微信等方
               式,在公开场合传播散布的,相关内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且经纪检监

               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纪检
               监察机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监委信访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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