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6 - 规章制度汇编
P. 416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工作办法




                                             (鄂纪发〔2020〕4 号)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检举控告人(举报人)采取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
               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
               解不全面,不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而发生错告的,不得作为诬告陷

               害行为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承办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条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惩
               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由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实施。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公安、司法、审计、信

               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建立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办理结果
               反馈等机制,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敢于担当、踏实干事、

               不谋私利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嫌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和问题线
               索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恶意举报和异常检举控告行为,精准地进行查证。

                     (一)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或者案件监督管
               理部门收到属于本级受理的问题线索后,研判认为涉嫌诬告陷害的,提出

               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调查核实的建议,报本

               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或者问题线索后,研判认

               为涉嫌诬告陷害的,提出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建议,报本机



               — 408 —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