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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绩效奖惩管理办法
(2017 年 7 月 17 日所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确保我所安定有序,长治久安,
更好地使综治奖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健全落
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
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惩,根据党政领导、分管领导、综治
办、网格员四级管理原则,在考核考评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统一标
准、规范公正地进行评定。
第二条 奖惩评定以四级责任考核为依据,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底考核
相结合、综合性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阶段性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
方法进行。
第三条 奖惩工作由所综合治理办公室和所人事科牵头组织,并共同
实施。
第四条 奖惩对象为综治领导小组责任人、小组成员、网格员。
奖 励
第五条 在年度综治工作成绩突出的综治领导小组责任人、小组成员、
网格员,有优先评先资格。
第六条 对达到综治和平安建设标准的综治领导小组负责及小组成员
人每月给予 100 元奖励,网格员每月给予 200 元奖励,经费来源于所奖励
性绩效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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