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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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所合同(协议)按性质区分为一般合同(协议)和重要合同

               (协议)。

                     以下合同(协议)为重要合同(协议):
                     (一)涉及所党委(扩大)会、所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合同(协议

               书);

                     (二)租赁、承包合同(协议书);
                     (三)编外人员聘用合同(协议书);

                     (四)所企合作可能产生经济纠纷的合同(协议书);

                     (五)所认为重要的其他合同(协议书)。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的订立




                     第九条 合同(协议)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合同(协议书)拟定前,合同(协议书)管理科室、团队

               (课题组)应对相对方进行必要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主体及资质;
                     (二)经营范围;

                     (三)履约能力、资金、信用情况;

                     (四)承办人的代理权限;
                     (五)意愿是否真实。

                     技术转让类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能性、
               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行性等关键要素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合同(协议)管理部门拟定的合同(协议),应具备以下

               主要条款:
                     1.科研项目合同: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

               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
               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

               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

               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
                     2.除科研项目外其他合同(协议):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协议)附件;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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