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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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所合同(协议)按性质区分为一般合同(协议)和重要合同
(协议)。
以下合同(协议)为重要合同(协议):
(一)涉及所党委(扩大)会、所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合同(协议
书);
(二)租赁、承包合同(协议书);
(三)编外人员聘用合同(协议书);
(四)所企合作可能产生经济纠纷的合同(协议书);
(五)所认为重要的其他合同(协议书)。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的订立
第九条 合同(协议)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合同(协议书)拟定前,合同(协议书)管理科室、团队
(课题组)应对相对方进行必要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主体及资质;
(二)经营范围;
(三)履约能力、资金、信用情况;
(四)承办人的代理权限;
(五)意愿是否真实。
技术转让类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能性、
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行性等关键要素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合同(协议)管理部门拟定的合同(协议),应具备以下
主要条款:
1.科研项目合同: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
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
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
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
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
2.除科研项目外其他合同(协议):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协议)附件;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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