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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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方法和结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单位自评应当根据预算批复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不得另行设定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预算批复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完成后,确有需要
的,可另设绩效评价指标开展评价,绩效评价指标中的产出指标和效果指
标应作为次年绩效目标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
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
况,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
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
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
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
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
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
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原则上,样本总
量按照资金额度或项目个数的 20%确定,样本个体采取分类、分层抽样的
办法确定,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适当增加样本总量,
直至实现全覆盖。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两种,可以由院本级或省财政厅自
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院本级及院属各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应当出具绩效评价结
果。
由院本级及院属各单位自行实施的,院本级及院属各单位直接形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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