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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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本部门自评结果的应用;
(二)根据省财政厅反馈的意见开展财政评价结果应用;
(三)按照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四)公开部门自评结果及应用情况;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职责。
第七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自评结果的应用;
(二)根据省财政厅反馈的意见开展财政评价结果应用;
(三)按照要求向院计财处报送单位自评和财政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职责。
第三章 部门自评结果应用
第八条 院计财处当在自评结果确定后,将摘要版送院主要负责同志
审签,根据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要求和自评结果进行整改,并在 90 日内将
经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的应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结果报告与公开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及
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时间和内容。院计财处在部门决算公开时同步公开部门
自评结果及结果应用情况,省财政厅同步公开财政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
(二)公开的方式。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部门自评结果及应用情况,并
永久保留。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院本级及院属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
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对在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财政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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