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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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项目等。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按以下方式分类:

                     (一)按照评价主体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我院开展的评价为部
               门自评;省财政厅开展的评价为财政评价,财政评价包括重点评价和再评

               价。

                     (二)按照评价客体分为项目评价、政策评价、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的综合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

                     第十二条          根据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要求,绩效评价的范
               围包括:

                     (一)部门自评的范围。
                     院计财处每年对本部门管理的所有省级预算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开展

               部门自评,项目包括部门预算项目(不含不可预见经费)、省直专项。

                     院计财处每年对本部门整体绩效开展部门自评。
                     (二)财政评价的范围。

                     原则上对省直专项、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
               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财政评价实现每 5 年全覆盖。对财政

               评价结果显示需进一步提升绩效的项目,可以持续开展财政评价。对一次

               性项目,应当在次年开展财政评价。对实施期不超过 5 年的延续性项目,
               应当根据项目进展开展财政评价。

                     省财政厅逐步开展对省直部门整体绩效的财政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从产出、效果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预算

               资金使用效果,侧重于绩效改进。

                     (二)政策绩效评价。主要从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政策执行
               的效率性和合规性、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实施效果,

               侧重于政策调整。
                     (三)部门整体绩效评价。主要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

               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财政评价从运行成本、

               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
               面,部门自评从产出和效果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

               效果,侧重于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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