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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学院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鄂农科办〔2021〕1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
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和《湖北省省级预算
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处室开展的省级预
算绩效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预算绩效评价,是指院属各单位、院机
关各处室运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和程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省级
预算资金及其使用主体的支出行为、产出和效果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处室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
序,对省级预算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地反映。
(二)统筹兼顾。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应职责分明,各有侧重。部门
自评由省直部门开展,侧重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我检查;财政评价由
省财政厅开展,侧重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或政策实施效果的全面反映。
(三)责任约束。院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本部门预算绩效负责。自评
工作方案应当呈院主要负责同志审核;部门自评结果、财政评价结果应当
送院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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