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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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应当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审计部门加强对自评

               结果真实性、准确性的复核。

                     第三十条          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保证报
               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

                     第三十一条            院本级及院属各单位不得将绩效评价工作交由第三方机

               构整体外包、体外循环,也不得影响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在绩效评价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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