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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学院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细则
(鄂农科办〔2021〕1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
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和《湖北省省级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开展的部门自评和省财政厅开展的财
政评价的结果应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院本级、院
属各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实现绩效持续性改进和螺
旋式上升,逐年循环往复,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应当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
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
制,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
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
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
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
需支持的领域。
第五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处室是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院计财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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