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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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其中:预算执行情况 20 分,产出指标 40 分、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

               40 分。省直部门根据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确定二、三级绩效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四条 部门自评的评分方法。
                     (一)定量指标。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的,

               按完成值在指标值中所占比例记分。

                     (二)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
               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

               指标对应分值区间 100-80%(含 80%)、80-50%(含 50%)、50-0%合理

               确定分值。
                     各项绩效指标得分汇总成该项目自评的总分。

                     第二十五条 部门自评结果呈现形式。
                     (一)表格形式。

                     以下情形由院本级及院属各单位自行实施并出具自评表(格式见附 2、

               附 3):
                     工作运转类的项目自评;

                     金额小于 1000 万元(含)的项目自评;
                     项目支出总额小于 1000 万元(含)的部门整体绩效自评。

                     (二)文字形式。

                     除上款所列情形外,其他情形应当出具项目自评结果或部门整体绩效
               自评结果(文字形式)。

                     第二十六条            部门自评结果(文字形式)的内容主要包括部门自评结

               论、佐证资料等(格式见附 4、附 5)。
                     第二十七条            部门自评结果(文字形式)分为缩略版和摘要版两种版

               本,缩略版主要供单位管理人员、人大审查人员使用,摘要版主要供部门

               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八条            部门自评原则上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部门自

               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院本级及院属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

               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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