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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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评价结果。

                     根据需要由院本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

               报告基础上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应当采取评分的形式,

               总分设置为 100 分。

                     政策绩效评价可以不采取评分的形式,根据评价给出延续或终止的结
               论。



                                                第五章          部门自评



                     第二十条          本条所称部门自评,是指院本级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

               的一系列评价活动。

                     部门自评侧重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我检查、实现部门的自我管理,
               是提取、修正绩效指标的过程,也是院本级对本部门管理的二级项目、所

               属单位实施绩效管理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部门自评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采取逆向激励,推
               动设置压力性绩效指标。

                     第二十二条 部门自评的程序:

                     (一)制订工作方案。自评工作方案须呈院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根据
               院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启动部门自评工作。

                     部门自评工作方案由院计财处或院计财处同第三方机构共同研究制订,
               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组织方式、评价方法、调查问卷设计、具体样本

               确定、评价人员组成、实施时间安排等内容。

                     (二)组织实施自评。通过案卷研究、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
               集、核实数据和信息,并对这些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三)撰写部门自评结果。在整理分析基础上,由院计财处直接形成
               部门自评结果,或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为依据,形成部门自

               评结果。

                     (四)建立部门自评档案。
                     第二十三条            部门自评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

               成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分。

                     部门自评采取评分的形式,满分为 100 分,不设置加分项,可以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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