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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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可以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三十条 院本级及院属各单位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
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部门自评。
第三十一条 院计财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部门预算公开
时,同步公开绩效目标。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处室应当认真履行省级预算绩效
目标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在绩效目标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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