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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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可以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三十条 院本级及院属各单位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
               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部门自评。

                     第三十一条            院计财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部门预算公开

               时,同步公开绩效目标。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处室应当认真履行省级预算绩效
               目标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在绩效目标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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