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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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

               表示。

                     第十七条 指标值确定依据一般包括:
                     (一)历史数据,是指同类指标的以前年度实际完成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行业部门和标准化管理机构公布的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等;
                     (三)计划数据,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其他数据,是指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设置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三)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四)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五)省财政厅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要求;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数据及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等;
                     (七)符合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九条 设置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核量化。坚持“定量为常态、定性为例外”的原则。不能定
               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当具有可衡量性。

                     (二)适度压力。指标值设置应当具有挑战性和压力性。原则上,相

               同指标的指标值设置应当较上年完成情况有所提升。
                     (三)相关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密切相关,

               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高度匹配。

                     (四)指向核心。绩效目标应当优先选择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关
               键性指标。

                     (五)讲求成本。绩效目标应当充分考虑到后期数据获取、检验的经
               济性和便捷性,符合节约成本的要求。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表是所设置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项目支出绩效

               目标,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处室应当在填报《项目申报表》时同时编报
               (格式和说明见附 2-1、2-2);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院属各单位、院机关

               各处室应当编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表》(格式和说明见附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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