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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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
               由省财政厅或省农科院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

                     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绩效指标是否量化,相关数据的获取是否有具体来源等。

                     (二)相关性。绩效目标的设置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

                     (三)适当性。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指标值持续多年
               不变,甚至有所降低的,是否作出相关说明。

                     (四)可行性。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新增的重大
               政策、项目是否通过了事前绩效评估等。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

                     必要时需出具《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书》(见附 5)。
                     第二十六条            审核绩效目标时,应当参考以前年度该项目部门自评结

               果和财政评价结果。

                     通过逐年修正绩效指标,如此循环往复,实现绩效持续性改进和螺旋
               式上升,形成相应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为:

                     (一)院本级审核。院计财处对院属各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组织对院本级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
               核。对未通过审核的,根据审核情况要求报送方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对

               未重新报送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六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省财政厅在

               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一级项目绩效目标。
                     院计财处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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