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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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
偿的合理数额。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
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
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
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
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
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
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29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
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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