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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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


             偿的合理数额。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


             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

             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


             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

             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

             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

             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29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


             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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