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96

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


             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

             原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


             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


             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


             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8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