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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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
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
原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
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
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
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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