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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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
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
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
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
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
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
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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