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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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


             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


             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


             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

             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


             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


             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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